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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集团的“余额宝”以一年5400亿的成长速度令世人愕然,微信“理财通”以10天规模超百亿的速度快速膨胀,与其一起高调登场的还有苏宁“零钱宝”,百度“百赚”,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十余倍的收益率吸收着数以百亿计的市场资金,稍微细心一点的人都会注意到,以上四个人气颇高的理财产品发行者既不是银行,也不是金融机构,它们都是互联网企业。

“金融不再是金融机构的特权”,各类互联网平台上演的理财大赛以不断刷新的存款数字证明着这点。

其实,金融混业的事实由来已久。只不过初期主要发生在不同类型机构之间,表现为产品、业务的交叉和经营范围的相互渗透。例如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信托机构都不同程度涉及,业务同质、产品相似;再如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不仅券商、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都直接参与,商业银行实际上也通过其控股的基金公司间接参与。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特征,银行在金融业务交叉渗透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无论是资管、信托还是融资租赁的类信贷业务,都是从“银证合作”、“银信合作”起步的,这种盘桓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外,却离不开银行为中介渠道的业务,我们通常又称其为“影子银行”。换一句话说,它们都是商业银行的影子。券商、信托和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各自的制度优势进行监管套利,从而形成了国内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13年底的社会融资结构中,银行信贷(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占45%,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占31.4%,接近三分之一的社会融资规模走的是影子银行的通道。

影子越来越大,金融混业的程度越来越深。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向市场提供的“多元化产品”主要以分销或代客采购为主,如果将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美国全面混业时期的产品供给相比,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获得的金融产品分销牌照已经高度趋同,或者可以说,从产品交叉的程度来看,我国金融的混业经营程度和美国法定混业初期的情形已经非常接近(详见表1)。

1  美国金融混业(1999)与国内金融业提供产品的比较

 

储蓄

贷款

信托

保险

风险管理

支付

承销

商业

消费

股票

债券

存款公司(商业银行)

有限涉及

有限涉及

保险公司

有限涉及

有限涉及

证券公司

共同基金

 

 

 

 

 

 

金融公司

 

 

有限涉及

有限涉及

注解:

 

绿色表示中国目前不能提供。

 

蓝色表示国内可以提供,但性质可能与美国同业略存差异

勾选表示美国金融机构可以涉足的部分

 

空白表示中美金融机构均不涉足的业务领域

资料来源:Saunders2000)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由于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中占主导地位,目前我国金融混业呈现出客户、资金和资产投向不断同质化的特征,业务交叉与其说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效率,追求范围经济效应,不如说是通过跨界联合、充分利用分业监管的制度差异进行套利。

虽然,1993年以来,国内的监管格局以分业为主。但自从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商业银行走向全能的混业步伐就已经启程。2007年,银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同年,银监会正式批准交银国信成立,《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禁令从此被打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子公司接入信托、融资租赁业务的混业之门渐次开启。

此后,其他金融业态的混业趋势也逐步增强。2013年,方正证券斥资28.55亿控股东亚信托,海通证券出资7.15亿美元收购恒信金融集团,介入融资租赁业务,同年8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斥资5亿,联合澳大利亚安保资本(AMP)发起设立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合资基金公司——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由此间接介入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在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下,以设立或控股子公司的形式获取多种金融牌照、并利用不同牌照的制度优势进行监管套利和交叉营销是大部分金融控股机构所谋求的混业利益。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平台风起云涌,金融行业的局外之手也悄然伸进金融产品的设计和营销,金融混业开始以另一种形式出现。从2013年开始,阿里巴巴、百度、腾讯、苏宁等大型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与各类金融产品供销紧密衔接,从支付业务向理财业务、信贷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逐步渗透,以余额宝为例,电子存单和电子钱包合二为一,电子钱包和在线信用卡融为一体,混业,似乎不再仅仅是不同金融牌照下业务的交叉和趋同问题,更多的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

从发展趋势来看,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需求催生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跨界,集合支付、理财、信贷等各种金融功能的综合账户实现无缝连接的“一站式服务”背后,是不同商业机构的有效合作,而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促进了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混业,已经势在必然。

当然,“大金融”的格局下的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拷问着监管机构的创新能力,如何在分业监管的机制下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填补监管漏洞,同时避免行业规则的冲突,把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是混业格局下的大金融出给监管当局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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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宜

林采宜

84篇文章 6年前更新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安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复旦大学兼职教授、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成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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