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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国务院颁布房地产调控细则,强化房产交易过程的税收征管,对个人产权房出售,按照差额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纷纷,不少人质疑该政策对房价的调控效果,新国五条究竟会进一步推升房价,还是对现有一线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起到有效抑制作用,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

这里笔者不禁要问,税收是用来调控价格的政策工具吗?

我们知道,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法定的利益分配关系。

根据税收法定性原则,不仅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是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的,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换一句话说,课征新税和调整税率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复杂的社会经济体系中,税收是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一种法定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交易所得税则是房产转让交易时,国家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对象是买卖房子的盈利部分。

税收的合法性决定其正当性,所谓的“公平正义”只是在合法前提下追求的制度目标。

我们知道,社会财富分配包括市场分配和公共分配两种,市场分配由市场的供求因素决定,公共分配由政府的财税制度决定,公共分配实际上也是社会财富通过二次分配实现转移支付,是政府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既然税收的核心职能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那么,国家对个人产权房出售,按照差额20%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属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从理论上说属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范畴,是扩大财产税的一种举措。

由于这种所得税是在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中征收的,它客观上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成本,对房地产频繁交易尤其是投机性交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但是整个社会都把它理解成抑制房价的政策工具,于是把关注的焦点都转向房价因此涨还是跌?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收制度本质的误读。

房子是具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的涨跌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从需求的角度看,这里既有消费需求,也有投资需求,要改变房屋的市场价格,首先要改变的购房人对未来房价的预期,看跌则“刚需”也可能选择租房,看涨则投资需求会大幅增长。提高交易成本对抑制需求是杯水车薪,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企业,股权收益也是要缴纳20%所得税的,股东是否投资这个企业是根据盈利前景,而不是收入免税与否,没有人因为收入要征税而放弃投资。放到房地产投资上,道理也是如此,房产价格的涨与跌,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供求是主要因素,税收是次要因素。

因此,无论把税收当作调整价格的工具,还是把税收政策作为判断价格走势的依据,都是对税收制度本质功能的误读。

财税部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房产税实现收入1372.4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4%,政府通过加强房产交易环节的所得税征管,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所得税,与去年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性质是类似的,核心要义旨在调节贫富差距,一方面让六千五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免于纳税,一方面增加那些在房地产升值中获得巨额收入者的税赋,一减一增,实现税赋的结构性调整。

所以,判断对房价差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当,应该审视其调整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其到底抑制了房价还是推升了房价。对房地产投资形成的财产性收入征税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劫富济贫”原则,而不是其是否推升房价或者抑制房价。

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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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宜

林采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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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安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复旦大学兼职教授、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成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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